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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摩托撞倒电瓶车后逃逸,车主倒地被后车碾死

被告人朱Z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奉城镇新杨公路北向南行驶至海丹路口北约100米处时,与朱桂仙骑行的电瓶车(拖带一辆劳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朱桂仙倒地,事发后,被告人朱Z弃车逃逸,致使朱桂仙又被途经的浙FX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碾压致死。

经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朱Z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Z、徐某、金J、熊某的证言,相关通话记录及购车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收条,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Z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Z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赔偿问题已经民事判决,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已部分履行,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朱Z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Z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4)奉刑初字第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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