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C驾驶小轿车,沿新四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2高速跨线桥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赵克华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及被害人赵克华头、胸部损伤死亡。
经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C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C等候在现场,并如实向处警民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张Z、瞿某的证言,通话记录,居民死亡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C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陈C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C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奉刑初字第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