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T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小轿车沿青浦区凤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星路出新嵩路西约200米处时,适遇被害人李某骑自行车沿凤星路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告人陶T逃离现场。经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陶T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陶T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陶T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陶T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陶T、张Z、章某、李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陶T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陶T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陶T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青刑初字第9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