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H驾驶小型轿车,沿闵行区吴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虹中路右转时,适逢被害人胡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吴中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胡甲倒地颅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胡H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H在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胡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甲的证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胡H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H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H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闵刑初字第16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