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廊公路行使,和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包某相遇,车辆和自行车发生碰撞,被害人倒地后双手抱头正在出血,并发出呻吟声。被告人冯某下车查看后,没有救助被害人,也没有报警,开车逃离现场。几分钟后,被害人被途径此地的其他轿车碾压致死。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提交了以下证据:证人陈某、宋某、许某、黄某、李某、汤某、戚某、黄某的证言;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提供的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冯某对起诉其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表示异议,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没有异议,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家属已向被害人包某家属支付3万余元。
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倒地受伤不起。被告人为了逃避赔偿义务,没有实施救助行为,驾车逃跑,导致了被害人遭后车碾压死亡,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有赔偿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