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奔驰牌轿车,行驶至静安区长乐路、乌鲁木齐路路口附近时,与大众牌出租车发生碰撞。
后陈某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静安区永源路、南京西路路口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截停。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3mg/mL。
有证人陆某的证言以及道路监控录像、酒精测试结果打印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以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静安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个月二十三日,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静刑初字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