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汶水路、万荣路附近时,适逢公安局闸北分局设卡检查酒后驾车,经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当场检测,被告人卢某呼出气体中的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经鉴定,卢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提供的《工作情况》、《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小型汽车黑LBXXXX车辆信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以及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卢某饮酒至血液内乙醇含量高达1.99mg/ml的情况下,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