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醉酒驾驶奥迪构成危险驾驶罪,自首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某在凌晨3时许,酒后驾驶奥迪牌小轿车途经虹口区汶水东路、广粤路路口,被正在该处设卡盘查车辆的虹口交警支队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张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案发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其含量为0.95mg/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张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主动向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律师

被告人程某在23时30分许,酒后驾驶奥迪牌小轿车途经中山北一路近中山北二路北侧约150米处,被正在该处设卡盘查车辆的虹口交警支队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5mg/100ml,后程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案发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程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3mg/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程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程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主动向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虹刑初字第994号 (2014)虹刑初字第100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