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凌晨3时许,酒后驾驶奥迪牌小轿车途经虹口区汶水东路、广粤路路口,被正在该处设卡盘查车辆的虹口交警支队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张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案发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其含量为0.95mg/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张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主动向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律师
被告人程某在23时30分许,酒后驾驶奥迪牌小轿车途经中山北一路近中山北二路北侧约150米处,被正在该处设卡盘查车辆的虹口交警支队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5mg/100ml,后程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案发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程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3mg/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程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程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主动向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虹刑初字第994号 (2014)虹刑初字第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