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P酒后驾驶(准驾不符)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宝山区殷高西路、河曲路路口东面,被设卡民警查获。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潘P静脉抽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潘P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潘P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潘P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P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P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P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6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