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环城东路向北向南行驶至新建路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ml。
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查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