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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超车发生两车相撞交通事故犯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陈乙驾驶雪弗兰轿车沿崇明县陈家镇东旺沙团旺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路路口处在超车过程中撞向同向行驶丰田轿车左后侧,致两车损坏。

经检测,陈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mg/mL。经事故认定,陈乙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乙在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5500元。

有警方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崇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证人王某、荆某、陈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复印件等证据。律师

陈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饮酒至血液内乙醇浓度达到1.54mg/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陈乙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陈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陈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崇刑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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