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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酒驾检查驾车拖拽民警,处七个月

被告人汤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仓丰路、仓汇路路口东面200米处时,见执勤民警正在进行酒驾整治,其欲逃避民警检查,在民警已经拉开其驾驶室车门的情况下,驾车拖拽民警李某并冲撞民警舒某。嗣后,被告人汤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血样鉴定,被告人汤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0.84mg/ml,已经达到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舒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徐某、胡某、石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人民警察证及工作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汤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汤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的两项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关于公诉人与辩护人对被告人汤某所犯妨害公务罪是否具有坦白情节的争议,经查,被告人汤某到案后至提起公诉前均未如实供述其欲逃避民警酒驾检查,故意驾车拖拽民警及冲撞民警的罪行,故不能认定为坦白。对于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某当庭对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汤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汤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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