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浦东新区金高路行驶至行泰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ml。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相关照片,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律师。
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