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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获刑一个月

被告人胡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杨浦区河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青路路口时,被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查获。0时29分,被告人胡某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式酒精含量值为172mg/100ml。0时45分,被告人胡某被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mg/mL,属于醉酒。

被告人胡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犯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吴海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甲、陈某、李乙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系自首,提请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胡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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