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闵行区纪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雅乐路路口处时与一辆轿车相撞,构成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ml。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警单、查获经过、案发简要经过及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魏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