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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犯危险驾驶罪判多重

很多人都听说了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不过对于犯此罪量刑多重,能否取保候审是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

姚某无业,在道路上驾驶一辆沪牌小轿车,到某朋友家里喝酒,到了晚上十点半驾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了另一辆小轿车的左前侧车门,警察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姚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抽取被告人姚某血样进行鉴定,被告人姚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4mg/ml,属于酒后驾车。

事发后姚某赔偿了被撞车辆的损失,检察院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姚某在侦查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周某,河南人,在上海从事销售工作,凌晨1时20分,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牌的小汽车驾驶,在某路口撞上一辆停靠在路边的沪牌奔驰小轿车,造成车辆损坏,后对方车主拨打110报警,对周某酒精测试后其 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3mg/ml,构成醉酒驾车。事发后赔偿了奔驰车主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律师

周某系自首,其行为 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院 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辽宁人,在某公司任经理,因危险驾驶取保候审。晚上11点50分,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到某路段路口,正逢交警抽检酒驾,被公安人员查获并抽取被告人张某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90mg/ml。

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检察院起诉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和并处罚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证, 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犯危险驾驶罪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被警察抽检查获,量刑相对轻,可以适用缓刑。三个案例毫无例外均在公安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主要原因是如果进行关押,关押期限有可能比量刑期限更长,故而均予以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后能否获得缓刑,也是不确定的,但所有的被告人的量刑均非常轻。

本来酒驾入罪,是否矫枉过正,是值得商榷的,不过既然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那么这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被判决有罪,即便是缓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将来的就业、学习和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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