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沿南奉公路奉秀路路口西侧八百米处路段时,发生单车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mg/ml。
被告人彭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