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刘男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在路上行驶,被民警拦住要求停车检查。刚在某餐厅饮酒的刘某驾驶轿车驶离现场。接到通知,巡逻民警张某、俞某等民警在某路扣拦下车辆上前检查。
被告人刘某对民警张某、俞某进行推搡和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双上肢皮肤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鉴定,刘某在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mL。
公诉机关以为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张某、俞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朱某、吴某、肖某、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收集的案发路段街面监控录像等。律师
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浓度符合醉酒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接受检查时候又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判处;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共计1万余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判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