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南芦公路南侧的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出G1501东侧约1千米处时,与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损坏、被告人吴某严重受伤。经检验,事发时被告人吴某每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2.04毫克,属于醉酒。
经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就该起事故,被告人吴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认定书及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车辆属性鉴定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接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材料,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三千元(已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