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男是外来务工人员,暂住在奉贤区,蒋男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奉贤区某非机动车道撞击丁某驾驶的轿车,致车辆损坏。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蒋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7mg/ml。案发后,蒋男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
奉贤区公诉机关认为蒋男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丁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男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律师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由于我国道路安全方面是一大问题,特别是醉酒以及酒后驾车数量惊人,针对这一现象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予以调整。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关于拘役规定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蒋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蒋男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蒋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