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穆某曾因酒后驾车被暂扣驾驶证。穆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宝山区顾村镇星星村治安岗亭南侧50米处,因车辆交汇与小客车驾驶员陆先生发生争执,并殴打陆先生及其妻子。
随后,被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穆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mg/ml,属于醉酒驾驶。
穆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穆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七千元,并取得谅解。律师
被告人穆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鉴定聘请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驾驶人和车辆信息登记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出具的《工作情况》、《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
被告人穆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穆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