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酒后驾车被刑事拘留,被起诉犯有危险驾驶罪。在某晚上九点钟左右,被告人驾驶一辆安徽牌照的小客车在某高架路桥被值勤查酒驾的民警截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被告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故而被安排进行血液测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告人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mg/ml。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同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驾驶了皖牌小客车信息和被告人的驾驶资格;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证明被告人酒后驾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mg/ml,属于醉酒驾车。律师
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根据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件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超过了这个标准,复合危险驾驶罪的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根据《刑法》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之前被告人已经羁押满一个月,故而当庭予以释放。罚金应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