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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驾车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

小李驾驶一核载50人的大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出发至上海市。车辆行驶期间,在明知已满载乘客的情况下,小李仍多次停车搭载乘客十余人。为了多载乘客,小李在车上准备了十几把小板凳,供没有座位的乘客使用。

小李在行驶沈海高速检查时遇民警拦截检查,小李起先拒绝配合,后被迫接受检查。公安机关以小李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将其刑事拘留。小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交代其曾两次因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被行政处罚,小李还承认自己驾驶的大客车不具有营运资质。小李知道超载违法,但没有想到自己的作为已经违反了刑事法律。

近年来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多与客车超载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将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律师

被告人小李曾两次因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被行政处罚,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法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车辆严重超过核载员额行驶一方面易导致行车不稳,引发事故,客车超载表明有乘客没有座位,一旦发生事故,乘客会因为缺乏保护受到伤害。也就是说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一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亦应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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