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嘉定区丰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浏翔公路路口西侧约5米处时,追尾撞击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被民警查获。
经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H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H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H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黄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图、“110”接警登记表、查获经过、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相关的车辆信息、行驶证、驾驶证信息、物损评估意见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黄先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关于H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0毫克/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控辩双方关于H能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上述意见,均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鉴于H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建议对H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先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元。(2015)嘉刑初字第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