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酒后驾驶小车行至某路段,将行人谢某撞伤,造成一般交通事故。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接警后,认为杨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杨某带回大队抽血,将血液样本送往某市中医院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155.73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公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证人何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新罪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杨某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符合成立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公诉机关的确定的罪名并无不当。
另外,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又能积极履行罚金刑,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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