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闵行区某路路口北约20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经检验,被告人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mL。
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李L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驾驶员信息截图、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2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