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嘉定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东侧约250米处时,由于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撞击由茆甲驾驶的小客车,造成茆乙、吴W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
经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经鉴定,茆乙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吴W某的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赔偿了被害方6万元。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W某的陈述,证人范先生、茆甲、叶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110”接警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收条、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陈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赔偿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嘉刑初字第1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