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W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至南桥镇贝港北区某号附近的小区道路上,与高卫平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致车辆损坏。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W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ml。案发后,被告人王W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W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W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W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