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卞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庄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亭公路南约20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卞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ml。
被告人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行驶证、驾驶人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查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卞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卞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意见。
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