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Y酒后驾驶货车,沿洪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川南奉公路路口左转弯时,与驾驶车辆停在该路口处等候红灯的陈某发生纠纷。
被告人杨Y任意损坏陈某车辆的雨刮器,在陈某报警后,被告人杨Y驾车撞击陈某车辆,致陈某车辆损坏。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杨Y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ml。
被告人杨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杨Y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Y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Y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