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Y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出徐南路北约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杨Y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毫克。另查明,被告人杨Y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杨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苏某的车辆信息,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杨Y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Y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Y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Y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青刑初字第1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