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ZZ饮酒后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沿青浦区朱家角镇港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出酒龙路以北约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张ZZ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毫克。另查明,被告人张ZZ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张Z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车辆属性鉴定书,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ZZ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ZZ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ZZ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青刑初字第1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