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ZZ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且套用号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出徐诚路北约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张ZZ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毫克。另查明,被告人张ZZ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律师
被告人张Z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信息、轻便摩托车沪某车辆信息,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张ZZ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ZZ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ZZ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青刑初字第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