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卷扬式起重机未固定致死工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李某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资质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违法承包位于A路A弄A号、B号及C号的某屋顶防水工程。后被告人李某又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害人杨K组织施工。律师

被告人李某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对起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过程进行检查,未在现场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管,安排被害人杨K等人在B号及C号楼顶进行更换防水层作业。

被害人杨K1人在楼顶操作1台未固定牢固的小型单臂卷扬式起重机起吊两卷防水材料时,起重机向外倾覆,造成被害人杨K坠落地面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对该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害人杨K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赔偿杨K家属105万元。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马某的证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16”高处坠落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责任鉴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相关的建筑防水工程承包合同、赔偿协议书,公安局长宁分局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在工程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律师

被害人家属已获得经济赔偿,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长刑初字第13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