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经理潘某(另行处理)委托无拆房资质的被告人徐S对浦东新区购物广场的二层临时活动房进行拆除。
被告人徐S雇佣王A、朱B、郭某等人,在没有任何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致使临时活动房倒塌,三名作业工人王A、朱B、郭某被倒塌房屋掩埋,王A当场死亡,朱B、郭某轻伤。
被告人徐S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徐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B、郭某的陈述,证人钱Q、郭某、陈E、闫某等人的证言,事故调查报告及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有关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徐S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徐S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S能认罪、悔罪,且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S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浦刑初字第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