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K在没有相关操作资质的情况下,在嘉定区南翔镇石材公司室外石材堆场上,负责操作门式起重机吊运石材,陈E、被害人盛S在旁协助。
由于杨K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未观察周围情况而操作起重机,导致站在起重机北侧轨道西部止挡板处的盛S,受到起重机大车缓冲器和止挡板挤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嘉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杨K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K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某石材有限公司、杨K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K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E、侯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照片,嘉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相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协议书、家属谅解书、证明、工伤人员待遇核定表,被告人杨K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杨K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辩双方关于杨K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杨K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K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嘉刑初字第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