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E和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陈E负责翻建朱泾镇南横街78弄1号房屋。后被告人陈E在没有施工资质且未采取必要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作业。
该工程施工人员陈E在粉刷房屋3楼外墙时,不慎从简易脚手架上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E系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E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E已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部分赔偿。律师
被告人陈E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丁的证言及提供的造房协议书,证人包某、黄某的证言,民事调解书,被告人陈E提供的收据,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出具的尸表检验意见书、侦破经过等证据所。
被告人陈E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E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E具有赔偿情节,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E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金刑初字第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