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R在担任上海峰彩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位于金山卫镇金环路658号新建厂房工程期间,违规收回部分已经发包工程,并在未落实安全设施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的社会人员陈E等人进行施工,致使该工地施工人员沈S于在安装彩钢瓦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阮R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海峰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沈S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律师
被告人阮R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E、阮R、严某、何T的证言,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阮R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建设工程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到案情况、案发经过及侦破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阮R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阮R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阮R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R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金刑初字第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