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甲在宣桥镇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在厂区内倒车时,将途经此处的刘多俊撞倒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刘甲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刘甲所在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75万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A、杨K、左某和杨K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相关死亡赔偿协议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驾驶车辆倒车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甲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死者家属的损失已获得赔偿,被告人刘甲亦能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浦刑初字第2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