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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急速转弯撞死同事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周某驾驶叉车在其工作的宝山区货运代理公司内行驶至办公楼右转弯时,未能遵守低速行驶的操作规范,撞倒经过该处的同事叶某,致其左上肢、左胸部等处遭车辆碾压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周某案发后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货运代理公司赔偿被害人叶某家属8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周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杜某的证言、《劳动合同》、《叉车驾驶员职责及操作规范之若干规定》、《居民死亡确认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工作情况》、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旭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签订的《赔偿谅解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具备宣告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与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宝刑初字第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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