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F在位于金山卫环保工程公司车间内施工时,在不具备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证书的情况下,使用其私自改装的起重机吊螺旋输送管时,承重螺旋输送管的绳子断裂,致使螺旋输送管掉落将被害人束某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束某系遭受巨大暴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当日,被告人范F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范F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吴W、方某、张V的证言、上海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绿邹环保污泥改性压滤深度脱水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某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产品购销合同及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律师
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尸表检验意见书,金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上海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污泥改性压滤深度脱水项目工地“8.5”起重机吊索断裂致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安局金山分局拍摄的案发现场照片、出具的人口信息表、案发经过,被告人范F提供的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家属的收条等证据。
被告人范F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资格而进行起重机操作并擅自对起重机进行改装,在作业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范F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F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F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2)金刑初字第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