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负责在市政公司堆场内进行卸载作业,被告人林某安排无相关安全知识的员工郑某、陈E等人进行作业,未按规定安排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也未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
当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雇佣的人员郑某在从一辆卡车上卸下一套顶管设备时,发生顶管倾翻被压,经罗店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被告人林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牛某、陈E的证言;“4.3”郑某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协议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林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宝刑初字第1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