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某从苏州太湖园林建筑公司处承接到漕泾镇蒋庄村委会牌楼工程,后龚某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倪某,二人共同对该工程负责。当月,倪某、龚某二人即在未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并采取必要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作业。
该工程工人陶某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慎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陶某系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龚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并赔偿了陶某家属经济损失。律师
被告人倪某、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凌某、徐S、陶某、李丁、程甲某的证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人倪某、龚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倪某、龚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龚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2)金刑初字第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