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S在嘉定区江桥镇新型墙体材料公司内无证驾驶叉车搬运湿砖过程中,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在叉车后玩耍的被害人游某,造成叉车碾压游某,致游某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徐S无证驾驶叉车作业导致游某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民警接他人报警至该公司内抓获了被告人徐S。案发后,被告人徐S及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J、李丁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照片,嘉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的居民死亡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徐S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S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S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嘉刑初字第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