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V系化工公司工作人员。张V在嘉定区南翔镇化工公司仓库内,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关操作资质而驾驶叉车进行装货作业,倒车时疏忽大意将被害人黄某撞倒并碾压致死。经相关部门认定,张V无证驾驶叉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发后,张V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化工公司与黄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黄某家属对张V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V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李丁的证言,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工作情况,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的《事故调查报告》、《协议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V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张V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害人家属已获得经济赔偿等情节,采纳公、辩双方提出的对张V适用缓刑的建议。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V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2)嘉刑初字第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