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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人,施工中工人坠亡构成犯罪

被告人周Z在未审核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塑胶科技公司的彩钢板维修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连L(另案处理),后连L又转包给同样无施工资质的蔡C某(另案处理)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周Z等人未督促施工人员落实安全措施。

被害人肖向国在屋顶施工时踩破彩钢板的采光带坠落至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周Z接公安民警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庞某、连L、蔡C某、肖P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证,职务证明,施工协议书,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及批复,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周Z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周Z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Z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Z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上海盛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周Z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Z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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