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作为工程负责人将位于闵行区沪星路的大酒店外墙清洗工程口头承包给不具备高处清洗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X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乙(已判决),后周乙又将该项目转包给无企业资质、无高处清洗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自然人李乙(已判决),签订合同。次日,被告人张某代表X公司与周乙签订合同。
李乙组织被害人吉森林等7名流动人员对上址大楼外墙进行清洗。期间,被害人吉森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由单根悬吊绳悬吊在该大楼东侧玻璃幕墙处清洗作业时,由于李乙未对该玻璃幕墙凸缘处设置防磨损装置,导致悬吊绳于凸缘发生摩擦后断裂,致吉森林从15米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X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30万元。律师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甲、周甲、吴某的证言,同案犯周乙、李乙的供述,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X大酒店有限公司“10.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及关于上海X大酒店有限公司“10.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现场检查笔录,业务合同、X公司与李乙签订的合同书、X公司出具的公司文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及赔偿款垫付协议、收条、协议书,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归案情况的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在工程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律师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闵刑初字第1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