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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或者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生产安全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产安全同样会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这里的工厂、矿山等是不区分所有制度的,即不论这些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还是私营企业,同时也不论是否依法成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安全生产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防护网、紧急逃生通道。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指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作业必不可少的安全用品和措施,如用于防毒、防爆、防火、通风等用品和措施等。律师

本罪实际上是不作为犯罪。最后,必须要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必须是对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若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他罪追究处罚。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

造成本罪的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各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属于结果犯。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虽然没有采取预防或者补救措施,但没有发生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只发生了较轻的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犯罪。只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律师

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体是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对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任人员。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范围上: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1)致多人死亡;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整改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整改安全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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