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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校舍是指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学生宿舍、医室等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种设施、验室、实验设备、体育器械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孝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或隐患,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宝取及时、有效的预防或者补救措施,或者不向学校领导、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从事教育教学、学习活动的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就是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因此,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喜直接关系到学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进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必须要专门立法保护。律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在使用有危险的教育设施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也可能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险,因轻信能够避免而构成本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学校中对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人员,即对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领导、管理职责。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属结果犯。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属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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