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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定义

不报、流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安全事故”不仅局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将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律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具体体来说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定罪量刑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①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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